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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 唐力 2015年8月27日)
时间:2018-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2015827在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常委会的安排,我代表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报告民事行政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于2012年按三定方案明确为副科级内设机构,现全科共有人员3名,其中,科长1名、科员1名,聘用辅助人员1名。20145月,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我院挂牌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与民事行政检察科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责是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审判人员违法调查及其他手段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基本要求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在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

(二)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力指导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强力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取得了在全州拔尖、在全省有一定知名度的较好成绩。在全州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考评中连续七年保持第一,两次被州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与县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会签的《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保护国有资产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专刊第3期(总第426期)作为经验转载,并在全国推广学习。多次在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推进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得到了上级院和县委、政府的一致好评。2014年以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继续坚持理念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坚持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结合,在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全省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2人被省院分别授予个人二等功和三等功。

1、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情况

2014年,我院坚持以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工作重点进一步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力求保持适当、合理的办案规模,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对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共受理民事行政一审申诉案件5件。经审查提请抗诉1件,作出终止审查处理3件;作出息诉处理1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1件,采纳1件;办理州检察院交办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件。

2、办理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情况

我院于2008年起开始探索督促起诉工作,是全州乃至全省最早开展督促起诉工作的基层院。根据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应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行使诉权,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我院结合实际不断开拓创新,逐步规范和完善督促起诉。2014年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安排部署,开展了督促起诉专项工作。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32件,办结26件,涉及资金44435.8万元,督促相关部门收回国有资金38170.8万余元(含上年未完全追回的余款)。在办理县国土局国有土地出让金督促起诉案件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2件,移送查处2件。现我院已对涉嫌渎职犯罪的杨某某、韦某某和林某某立案侦查。

3、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情况

严格执行与法院会签的相关制度、意见,加强与法院沟通交流,不断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2014年以来,共受理县法院移送审查一审民事行政案件1061件(其中:调解结案784件,裁定撤回起诉51件,司法确认5件,作出判决221件)。受理举报审判活动违法情形线索1件,已移送法院自行处理。通过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4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2014年挂牌以来,我院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共立案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55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3636人;审查批准逮捕1111人,审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418人。监督立案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33人。走访调查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水利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查阅和复制,专项清查了环保执法部门追缴排污费的情况。清查全县砂石矿企业71家,发现28家存在非法占用林地,对符合立案标准的4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对达不到立案标准的16家,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拟作行政处罚并补植复绿;对两年未进行采矿许可年审的33家,向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注销处理,2015529日县国土局已在黔西南报公告注销。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破坏环境污染的企业督促整改1家(黔西南州报进行了专题报道),监督取缔不符合环评标准的微型企业10家。

二、主要做法

(一)转变思想观念,重塑工作格局

原来,不少同志对于检察机关“靠刑检(批捕、起诉)起家,靠反贪出名”体会较深,而对于靠民行发展则认识不足,关注不够。其实民事、行政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当中,始终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这里是我们履行监督职责、服务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的更重要、更广阔的工作舞台,绝对不容忽视,必须毫不犹豫地强力推进。要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监督工作格局当中没有“短板”,就必须转变思想观念,重塑工作格局。牢固树立起正确的工作导向,转观念、强基础、抓重点、树亮点,努力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争夺“单项冠军”。构建起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转变就案办案的传统思维模式。

1、坚持以提请抗诉为中心。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提请上级院抗诉,是现行法律赋予基层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具有直接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的效力。这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在办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申诉一案中,县人民法院未按时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文书和开庭传票送达,导致该公司未能正常参与诉讼进行举证、辩论,并因判决已过上诉期而丧失了上诉权,承担了不利的后果。我院审查认为该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遂将该案依法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目前,该案已被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有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再审检察建议书》,直接建议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在保证监督力度的同时,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强化了同级监督,监督效果良好。

2、把纠正错误裁判与审判人员违法调查有机结合起来。既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又监督纠正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开展审判人员违法调查。经受理审查发现,县法院法官马某在办案中未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案件当事人,导致引起案件当事人多次上访,我院通过调查,将该案移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当事法官被诫勉谈话。通过开展审判人员违法调查,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法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3、把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和社会矛盾化解结合起来。在李某某、徐某某、饶某某与李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李某因修建厕所侵犯了他人通行的权利,在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多次执行未果。根据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兴仁县人民法会签的《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我院积极派员配合法院到现场再次开展执行工作,并当场促成执行和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社会遵法守法,彰显法律权威。

4、积极开展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工作。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主动发现并监督纠正侵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经济行为,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有效地行使诉权,从诉讼源头上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例如,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22404万元在竞得位于县陆关工业园和巴铃小平寨的八宗土地使用权后,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14197.6万元,在我院向县国土地局发出督促起诉书后仍未缴清,我院及时向县委和州院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组织人员对欠款企业进行约谈沟通,所欠款项得以全部缴清。

(二)全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从维护审判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以解决申诉人的实际问题和增强法律意识为重点,工作中秉公执法,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通过息诉协议、不提请抗诉理由说明、息诉受理登记和息诉定期回访等,对于法院裁判正确或基本正确,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那些裁判虽无错误、但对当事人利益分配不尽合理而缠诉的案件,通过执行和解对利益分配再进行适当调整,解决矛盾与纠纷;对于裁判确有错误或不当,但由于时过境迁,抗诉和再审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积极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多方面支持,多角度、多渠道地寻找妥善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积极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三)自觉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活动健康开展

坚持把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确保民行检察工作的健康开展。一是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民行检察工作。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交办的民行申诉案件,加强督查督办,指定专人负责。二是及时向州院报告,争取支持,确保民事行政工作方向正确。如在开展督促起诉时,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刚性约束力不够,我院在向被督促单位送达督促起诉令时,附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一同报州院备案把关,确保原则方向不偏。三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工作协商,努力化解分歧,共同解决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四是积极开展民行检察宣传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通过设点宣传、送法进企业、召开联席会议、简报信息、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外宣传力度,向群众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增进社会各界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全年撰写调研文章3篇,信息简报10篇(条),被各级媒体转载27篇(条),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知晓率。

(三)创新监督机制,增强监督效果

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是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关键。加强内外协作与配合,建立相应的内外协作机制和制度,确保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对内,制定《开展民行督促起诉实施方案》、《开展民行督促起诉协调制度》,形成以民行为中心,预防、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等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对外,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诉讼违法调查办法(试行)》,与法院会签了《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协调制度》、《关于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民商事及行政裁判等文书移送制度》、《关于民商事及行政执行监督配合工作的制度》等,加强与县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双方就案件审理、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达成共识,确保督促起诉工作顺利开展;与县财政局、国土局等六部门会签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工作协调机制》,让督促起诉工作制度化。

(四)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

1、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结合省州县各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突出打击重点,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依法惩治,快捕快诉,震慑犯罪。二是严肃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拆迁、乱建抢建、污水排放等突出问题,坚决惩处公职人员在履行土地管理、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等职责中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行为。先后立案查处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领域的韦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滥用职权、唐某玩忽职守以及毛某某行贿等55人渎职侵权和贿赂案件。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监督。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国土、城建、环保、林业、水利、安监等部门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认真审查行政执法部门已移送公安机关和本院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建立台账、逐案登记,跟踪监督是否立案,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不严格执法现象。同时,对社会反响强烈、重大、疑难复杂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提前介入侦查,通过第一时间介入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就案件事实认定、调查取证、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及时准确打击犯罪。

3、加强内外联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强化与政府的沟通协调,为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参考,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饮用水源污染、建设项目违法、矿山环境、“两违”等治理工作。一方面,加强与行政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发挥法律的专业优势,为有效解决项目审批、环境评估、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破坏林业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加强本院内部民行(生态)、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预防等部门的联动协作,通过督促起诉、审查起诉、批准逮捕、受理投诉、举报、开展预防警示教育等日常性工作,收集在破坏生态环境中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查处,促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

二、目前工作存在困难

成绩属于过去,努力成就未来。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不足:一是由于督促起诉工作的开展和法院移送的一审生效判决的增多,加之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出现了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局面。两个部门挂在一个科室,在处理工作事务中两头挂、两边跑,找不到重点,导致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二是对人民法院移送审查的民事行政判决、调解审查不够深入和细致,监督方式还比较单一,主要通过抗诉履行监督职责,对再审检察建议适用及其他监督方式有待加强;三是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等需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作出处理后,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诉,还不为公众所熟知,导致民事行政申诉案源大幅减少;四是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行政执法方面的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入。督促起诉的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我院办理的督促起诉案件至今仍有8件未完全履行(有2件积存案件);五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业务培训力度不够,水平不高,针对性不强。六是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任务任很艰巨。

三、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不断推进民事行政检察法治进程,提高办案数量与质量,实现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整治力度,为青山常在、碧水长流和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按照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结合袁本朴检察长在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全国、全省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分析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行工作的工作重点和发展趋势,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二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拓展案源,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要扩大民行申诉案件的来源,利用充分“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12309服务平台、微博、微信等平台,大力宣传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率和关注度,采取便民措施,畅通申诉渠道,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的问题。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积极介入,要加大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力度,保持适当合理的办案规模,力求抗诉案件数量稳中有升,实现监督力度与监督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突出办案重点,围绕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办理教育、住房、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和医疗卫生领域的申诉案件,对侵害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地方保护和审判人员违法办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导致错误判决的案件集中力量办理,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后续跟踪,确保办案效果;把质量看成办案的生命线,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完善办案机制,优化办案模式,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是积极拓宽民行检察监督的新途径、新方式。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调解工作的监督以及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不断加强与人民法院和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切实可行的相关工作机制,增强督促起诉令、检察建议等文书的刚性约束,坚持依法、有效、适度地开展工作。加大对监管部门不行使和怠于行使职权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四是继续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守住发展和生态两底条线,严肃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州委《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干部召回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州党办发[2015]10号)要求,积极探索开展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约品安全等领域,重点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在发放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现存在怠于履职、不依法履职,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又符合干部召回管理情形的,及时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召回建议,促进依法行政。主动向县委人大报告,建议以县委或政府的名义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治理、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相结合的生态治理投入机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逐步实现“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企业治理、政府监管”的基本格局。

五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和办案水平,不断充实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努力打造出一支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的过硬民行检察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深知,我县的民事行政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与县委和上级院及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望还有较大差距,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任重而道远。本次常委会专门听取我院民事行政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了县人大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也是对我院的鞭策和鼓励。我们一定紧紧抓住这个机遇,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规范监督程序,完善办案机制,提高干警素质,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多办案、办大案、办好案,为保护国家利益、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同时也恳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对我院民事行政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以及其他检察工作多多给予监督、指导、关心和支持。 

 

报告相关用语说明

 

1、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不宜抗诉的调解案件,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纠正原审中存在的错误。

2、审判人员违法调查: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存在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对确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向法院作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发现民事审判、行政诉讼领域职务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向有关部门移送。

3、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有关单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案件,可以监督者的身份,以督促的方式,促使不敢、不积极提起诉讼或者怠于行使权利的单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4、提请抗诉:是指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5、息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依法做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6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案件,有诉权的主体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支持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诉讼监督:是指(1)对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监督,有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方式;(2)对执行活动的监督;(3)对诉讼中审判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督。

8、公益诉讼: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行使起诉权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者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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