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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唐力 2019年2月26日)
时间:2019-0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18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2月26日在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主要工作

 

2018年,我院在市委和州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突出在服务保障发展大局、打造特色检察产品、建设过硬检察队伍上下功夫,谱写新时代检察工作新篇章。

一、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年来,我们聚焦服务打赢“三大攻坚战”,切实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有力司法保障。

倾力保障脱贫攻坚。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全局,把脱贫攻坚作为最大的政治、最大的大局、最中心的工作,坚决落实好市委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夏秋攻势”,坚决打好“四场硬仗”,向绝对贫困发起总攻,为全市脱贫摘帽贡献检察力量。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利益刑事犯罪,批准逮捕65人,起诉181人;坚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监督行政机关移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线索1件;全员驻村帮扶,吃住在村、任务在村、工作在村,尽锐出战,真蹲实驻,结对帮扶2个村,派驻第一书记1名、驻村工作队员1名,包保贫困户156户,直接投入扶贫资金40余万元。

着力助推污染防治。聚焦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围绕打赢打好“蓝天”“碧水”“净土”等保卫战,用生态检察诠释绿色担当。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监督移送案件线索4件,监督立案5件,批准逮捕4人,起诉17人。发出检察建议162份,督促相关部门补种苗木12万余株,同林业部门共建异地集中补植复绿基地1个,修复自然生态424.9亩。省州市检察院三级联动督促相关部门对远程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现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督办摘牌。

全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把司法办案与防范化解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实行个案风险评估,重大复杂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坚持提前介入,及时汇报沟通,分类分批处理,坚决防范经济风险转化为社会稳定风险。针对“两节”“两会”等重大敏感节点和杨某申诉案制定专项风险防控预案。刑事和解不捕24人,不诉65人;起诉骗取贷款、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4人。开展助力讨薪专项监督,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13件,涉及500余人、9611万元,起诉1人;司法救助8人,发放救助金7.5万元。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金现场发放会上,省院主要领导亲临现场为我院申报的3名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强化协作配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坚持“破网打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7件40人,经审查,不予认定3件;批准逮捕1件9人,起诉6件39人。最高检、省院挂牌督办的杨某、李某某等1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涉嫌罪名13个,庭审历时16天,分管检察长为第一公诉人的5名员额检察官组成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有效指控犯罪,并对该案涉及的李某、邹某某等“保护伞”分4批依法提起公诉;起诉的蔡某某、杜某某等18人涉恶犯罪一案,一审法院当庭作出有罪判决。我院被授予全市“2018年度扫黑除恶工作先进集体”。

平等保护民企发展。贯彻落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犯罪,批准逮捕14人,起诉32人,增强企业财富安全感。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既铁腕“除虫”又柔情“护花”,对涉案企业家依法不批准逮捕2人。督促纠正行政机关向企业催收国有土地出让金,违法申请非诉行政强制执行9件,依法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组织7家涉案企业召开“两长”座谈会,倾听企业对检察工作需求,共商企业发展。

二、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全面推进平安兴仁建设

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平安兴仁建设新期待,切实履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切实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以平安需求为导向,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23人,起诉420人。突出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抢骗、赌博、毒品犯罪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148人,起诉193人。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严惩强奸、虐待、校园暴力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14人,起诉13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大涉毒、涉恶案件5件。

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以“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为目标,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全面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153人,不起诉111人;监督立案12件、撤案9件;纠正漏捕10人,5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排除非法证据不捕1人;监督移送案件线索8件;纠正漏诉16人、单位1个、漏罪12桩;提出量刑建议479人,法院采纳433人,采纳率90.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43人,采纳率100%;纠正侦查和审判活动违法20件。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在民商事和行政领域的司法需求。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件、民事申诉案件2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职177件,督促纠正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34件,受到州院表彰。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断强化司法人权保障。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纠正监管违法8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34人;核查财产刑执行337人,发出检察建议1份;开展监外执行检察2次,检察核查档案726个,纠正违法4人;全州率先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9件,荣获全州检察机关“单项冠军”。

切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时刻牢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所肩负的职责使命,推动公益诉讼工作行稳致远。同市纪委、监委、国土等部门建立相关衔接协作机制,合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国有财产领域为重点,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8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职108件,呈报省院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件。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针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向相关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份,就美团、饿了么等平台网络餐饮安全,督促职能部门清理整顿。

切实履行控申未检职能。按照文明接待室的要求,擦亮控申接待窗口,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正式启用,着力打造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2件70余人次,办理控告申诉案件12件,刑事申诉案件1件。立足教育挽救,对未成年人犯罪决定不起诉9人、附条件不起诉7人。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开展检校合作,担任法治副校长、法制教育导师;全市88所幼儿园法制宣讲培训全覆盖;利用检察开放日活动,组织师生代表参观毒品警示教育基地,以案释法,效果良好。

三、强化政治担当,扎实推动深化改革落地见效

一年来,我们始终坚决贯彻和拥护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坚持顶层设计,照图施工,带头以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深化司法改革“精装修”。牢牢抓住司法责任制“牛鼻子”,坚持放权不放任,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14名员额制检察官全部配置在办案一线,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建立检察人员司法业绩档案,一人一档,动态管理。5名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211件、审批682件(次)、评查57件;出庭支持公诉98件(次);检察长应邀列席审判委员会3次。深入推进青少年司法一体化和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试点,开展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4人。同时,按照捕诉合一、专业化建设等要求,做好内设机构改革前期工作。

持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不变的忠诚加快从“前岗”到“后哨”的角色转变。组建职务犯罪办案团队,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捕诉合一。落实《贵州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试行)》,扎实推动刑事诉讼与监察调查无缝对接。自行补充侦查职务犯罪案件2件,提前介入调查3件;受理监察委移送起诉1件、州院指定管辖1件,决定逮捕1人,起诉1人。

持续推进智慧检务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规范化和管理精细化水平,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运用,20余个应用系统推动司法办案、检务保障、队伍管理等提质增效。法检互联系统移送案件738件;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办理“四类案件”97件;检委会议事议案系统实现全无纸化办公;案件受理、流程监控、预警提示网上开展,检察事务网上审批,季度层级动态考核网上评价;远程接访、远程审讯、12309网上答疑等,更加方便快捷。

四、坚持从严治检,着力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一年来,我们紧扣五个过硬要求,全面提升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检察队伍,筑牢干事创业组织保障。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思想引领,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利用“新时代学习大讲堂”开展全员政治轮训;按照“八有”要求做好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建立驻村政治学习小组,将政治学习移至脱贫攻坚一线。强化政治建设,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最高原则,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时代方位,找准工作定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向市委报告工作16次,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贯彻新形式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等,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意识形态工作“双报告”。开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回头看”,确保上级对检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我院落地生根。

加强素质能力建设。按照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要求,深化“大学习大练兵”,强化教育培训,构筑人才高地,对检察人员分类开展业务培训,共派员参加各级各类培训35期49人(次)。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民事行政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检委会子系统等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利用周末讲堂、视频会议等开展全员轮训,用好“检答网”平台,不断提升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加强队伍教育监督管理。将工作任务清单化,实行层级季度动态考核评价,推动工作落实。全面彻底整改各级巡视巡察和交叉督察反馈问题,配合做好州院党组巡察组首轮巡察,推动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召开警示教育大会40余次,组织全院干警参观警示教育基地1次,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引导干警适应从严治检新常态。坚持抓早抓小,全面落实党建廉政谈话;坚持查究并举,提醒约谈12人,通报批评5人。开展“大约谈大走访大教育”活动,建立干警家属微信群,实现“廉政家访”全覆盖。坚持从优待检,组织观看《我是检察官》《邹碧华》等,“身边的榜样”凝聚推动检察工作正能量,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干警担当作为。

五、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规范行使

一年来,我们践行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持续深化阳光司法,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

依法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和重要事项,定期报告年度工作。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参加检察活动,全国人大代表余必丽受邀为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揭牌。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进行专门研究,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9人(次),办理并回复人大代表意见建议5条。辖区内省级以上人大代表个性化联络全覆盖、代表委员意见全回复。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着力打造阳光司法“升级版”。开展“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走进12309,检察新体验”等开放日活动,邀请师生代表、企业家代表、基层组织代表等广大人民群众走进检察、监督检察,加强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利用“两微一端一门户”适时发布检察动态,公开生效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1189件(条);制作电子卷宗414件892册;接受辩护与律师代理网上预约查询219件(次),绑定账号79个;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处理工单17份,网上答疑回复率100%,检察工作更加透明、便民、亲民,司法公正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

强化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加强司法办案活动监督。实行案件统一受理,加强涉案财物监管,受案707件、卷宗1222册;案件质量评查187件、亲历性检查3次83件、送案审核738件,评查结果记入执法业绩档案;系统随机分案、自动轮案,从源头上防范关系案、人情案。

各位代表,2018年,是改革开放和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也是兴仁检察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我们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的叠加推进和全市“三大重点任务”带来的严峻挑战,感恩奋进,后发赶超,检察主业全面发力,多个单项走在全州前列!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一是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还不够;二是新型办案团队组建较为困难,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1:1:1的配比缺口较大;三是检察业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拓展新型检察业务的能力不强,民事行政检察特别是公益诉讼仍需大力加强;四是检察职能重大调整带来的影响仍然存在,稳定队伍、提振士气、推动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五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还有差距,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持续用劲加以解决。

 

2019年工作安排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也是兴仁实现撤县设市后的开局之年、巩固脱贫成效的关键之年,新时代新起点,呼唤新作为新担当。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新的时代坐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立足“市”的定位,做实做强做优法律监督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

一是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

二是强化保障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坚决打赢打好“三大攻坚战”,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平等保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惩治恶意欠薪等,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成效,全力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是强化维护安全稳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严惩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刑事犯罪,坚决维护公共安全,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打造新时代发展“枫桥经验”检察版。

四是强化法治兴仁建设。坚持宪法定位,突出法律监督主业,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和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供给能力,落实好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牢牢坚守公正司法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强化改善民生检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通过检察建议、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推动形成治本之策,构建双赢多赢共赢格局。

六是强化深化改革创新。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主线,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强化大数据运用,着力在完善综合配套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七是强化过硬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着力加强党组织建设,凝聚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抓好队伍日常教育管理,坚持不懈地提高队伍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激励干警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完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拧紧“螺丝钉”,着力构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时代确立了新目标,新征程伴随着新使命。新的一年,我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立足在司法办案中,既做“工匠”又做“大师”,努力打造更多优质检察产品,以更加优异的成绩献礼祖国70华诞。

 

 

 

 

 

附件:

报告用语说明

 

1.三大攻坚战:是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

2.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案件承办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3.司法救助: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4.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民事非诉执行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仲裁、公正债权文书等未经诉讼程序、非由法院出具文书的执行活动;行政非诉执行是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5.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6.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7.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指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主要包括:检察服务(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其他信访、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建议箱)。

8.捕诉合一: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办理。

9.智慧检务:是指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推动检察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是实现检察工作全局性变革的战略转型,影响深远的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革命。

10.五个过硬:是指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11.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2.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机关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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